许霆案许霆案终审逆转震惊全国正义迟到但终至金融罪犯或将获释

标题:许霆案:终审逆转,震惊全国!正义迟到但终至,金融罪犯或将获释!

许霆案许霆案终审逆转震惊全国正义迟到但终至金融罪犯或将获释

正文:

近日,备受关注的许霆案终审逆转,这一结果震惊了全国。此案自2006年发生以来,一直牵动着公众的神经,成为金融犯罪案件中的标志性案例。如今,正义虽然迟到,但终究到来,金融罪犯或将获释。以下是本报记者对这一事件的深入剖析。

一、案件回顾

2006年4月22日,许霆在河南省新郑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,发现ATM机出现故障,连续多次取款未成功扣款。在短短几分钟内,许霆共取走17.5万元。事发后,许霆被银行报警抓捕,并以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。

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,许多人认为许霆的行为并非故意犯罪,而是由于ATM机故障导致的意外情况。然而,一审法院仍然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。

二、终审逆转

经过多次上诉和再审,许霆案终于迎来了终审逆转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,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遂撤销原审判决,发回重审。

在重审过程中,许霆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观点:

1. ATM机故障导致许霆取款未扣款,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,不构成犯罪。

2. 许霆在取款时并未意识到ATM机出现故障,其行为主观恶性不大。

3. 一审法院对许霆的量刑过重,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。

根据辩护律师的观点和重审法院的审理,最终认定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,依法宣告许霆无罪。

三、原理与机制

1. 意外事件排除犯罪性
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行为人在不能预见、不能抗拒的情况下,由于意外事件造成损害的,不承担刑事责任。在本案中,ATM机故障属于意外事件,许霆在取款时无法预见这一情况,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。

2. 罪刑相适应原则

我国《刑法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,犯罪行为应当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。在本案中,一审法院对许霆的量刑过重,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。因此,终审法院依法宣告许霆无罪。

3. 法律适用问题

在本案中,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错误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的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,但情节轻微,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:(一)被胁迫参加盗窃的;(二)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;(三)有立功表现的;(四)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。在本案中,许霆的行为符合上述第(四)项情形,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四、总结

许霆案终审逆转,正义迟到但终至,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正与严肃。同时,该案也提醒金融行业,要加强安全防范,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。对于金融罪犯,要依法惩处,确保社会公平正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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